德州宏达建筑集团天和有限公司

某某与德州宏达建筑集团天和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执异53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汉族,1971年11月1日生,住德州市德城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7月27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德州宏达建筑集团天和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解放南路**。
法定代表人:韩跃波,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2月3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
本院在执行**与德州宏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不服(2020)鲁14执204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和(2020)鲁14执20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查完毕。
异议人***称,申请人于2002年购买了宏达建筑集团公司的公房,并依法取得了房产证,因政策问题一直未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现因该房屋所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被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执行案号为(2020)鲁14执204号。因土地的查封,致使申请人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为此,请求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对德土国用(02)字第067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土地的查封。
异议人向本院提交房权证一份。
申请执行人**答辩称,不同意***的执行异议申请。理由:1、自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4执20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送达以来,德州宏达建筑集团天和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多次变更,答辩人寻找被执行人解决问题,无人答复。2、德土国用(02)字第0670号土地与房权证鲁德字第7×**房产坐落位置不相符。3、德土国用(02)字第0670号土地用途是工业用地,不能办理个人住宅或商用土地证。4、德土国用(02)字第0670号土地使用权类型是划拨,不允许办理个人住宅或商用土地证。5、德土国用(02)字第0670号土地使用者是德州宏达建筑集团天和有限公司,法院查封的是德州宏达建筑集团天和有限公司土地。6、答辩人个人与异议人***无对话空间。因此,恳请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予公平公正的处理,让老赖企业及老赖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股东受到应有的处罚。
被执行人德州宏达建筑集团天和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查明,**与德州宏达建筑集团天和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德州仲裁委员会德仲调字(2018)第183号调解书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20年7月1日终结德仲调字(2018)第183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4月21日,我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作出(2020)鲁14执204号之二执行裁定,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德州宏达建筑集团天和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衢工业园(解放北路236号)、土地证号为(2002)0670号(德土国用(02)字第06**)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
另查明,案外人提交的房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为***,房权证号为鲁德字第7××1号,房屋坐落于丰华办事处市建综合楼2-5-7,2002年6月14日办理的房产所有权证。
2021年12月18日,本院向德州市自然资源局发出《征询函》,就案涉德土国用(02)字第0670号土地办理不动产权证事宜进行函询。2021年12月24日,德州市自然资源局复函,确认案涉土地与***名下房屋证载关系及办证许可。
本院认为,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自然资源局关于完善不动产司法处置措施加强执行联动机制建设的意见》第3条“因房地登记信息不一致、登记主体不一致、房地范围不一致、用地手续不完善、欠缴土地出让金等历史遗留问题影响司法处置的,人民法院应当与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协调,按照国家、省有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政策进行处理”的意见,案外人***因案涉土地查封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应以国家、省、市有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政策进行处理。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名下房产于2002年6月14日办理了房产证,其占用分摊的土地客观上无法单独处分,不具有执行的可能,因此,应当解除对该房产所涉分摊土地的查封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0)鲁14执20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对房权证号为鲁德字第7××1号房产所占用分摊土地使用权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罗 清
审判员 赵宝栋
审判员 包 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