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2民初353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山东雪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岳,山东雪丽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德州宏达建筑集团天和有限公司,住德州市德城区解放北路236号。
法定代表人:韩跃波,经理。
原告***与被告德州宏达建筑集团天和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羽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