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巢湖经济开发区泉顺石材厂、安徽省巢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财保307号

申请人:巢湖经济开发区泉顺石材厂,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经济开发区半汤居委会烟墩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王加海,男,汉族,1978年9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申请人:安徽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夏阁镇蟠龙新街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394379550M。

法定代表人:陈文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巢湖经济开发区泉顺石材厂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王家翠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巢湖市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王家翠名下所有的位于巢湖市[皖(2019)巢湖市不动产权第5479078号]房产。

案件申请执行费1120元,由申请人巢湖经济开发区泉顺石材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贾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