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81民初4979号
原告:***,女,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男,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世纪新都C区。
被告:邱珊珊,女,198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安徽省巢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巢湖市夏阁镇蟠龙新街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394379550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邱珊珊、安徽省巢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28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翟华菁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陈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