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巢湖市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0181民初229号
原告:巢湖市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银屏路景湖豪庭F101-102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3283485A。
法定代表人:吕礼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军,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3年3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东塘路世纪新都C区。
被告:邱珊珊,女,1980年5月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现住安徽省巢湖市东塘路世纪新都C区。
被告:安徽省巢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夏阁镇蟠龙新街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394379550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巢湖市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邱珊珊、安徽省巢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军、被告***、安徽省巢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珊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巢湖市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邱珊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337300元(自2021年3月22日起,按月利率14.5‰的标准计算至2021年8月9日,自2021年8月10日起,按月利率20‰的标准暂计算至2022年1月6日,此后应顺延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律师费3万元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安徽省巢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邱珊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21年2月9日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借款合同号为巢诚借字(2021)第020960号)。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为14.5‰,若被告***、邱珊珊到期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有权对逾期借款按合同利率加收50%的罚息。对于前述借款,被告安徽省巢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前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邱珊珊提供了全部借款。
现前述借款的还款期限早已届满,但被告***、邱珊珊至今未偿还任何借款本金,且未支付2021年3月21日之后的所有借款利息。就上述问题,原告已多次与各被告协商、交涉,但一直未果。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具状起诉。
被告***辩称,对原告诉称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安徽省巢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诉称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邱珊珊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原告系经过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从事小额货款发放的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2月9日,原告与***、邱珊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巢诚借字(2021)第020960号,约定***、邱珊珊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9日,月利率14.5‰,到期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时,对逾期借款按合同利率加收50%罚息。当日,原告与安徽省巢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巢诚借字保(2021)第020960号,约定安徽省巢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邱珊珊向原告借款2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含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主合同约定由借款人承担的其他费用,保证期限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果原告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乙方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但是,经乙方书面同意的,乙方对变更主合同后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邱珊珊提供200万元借款。自2021年3月22日起,被告方未再支付利息,到期后,未偿还借款本息,成讼。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邱珊珊签订借款合同,被告***、邱珊珊向原告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邱珊珊未能偿还,故原告有权起诉要求被告***、邱珊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安徽省巢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愿意为***、邱珊珊向原告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系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借款本息时,原告有权起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主张借款本金200万元未予偿还,被告方未提供证据证有过偿还,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未还借款本金200万元予以支持。双方约定借款期内利率为月14.5‰,逾期上浮50%即月利率21.75‰,实际原告对逾期利率按照月利率20‰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支付至2021年3月21日,对此被告未予否认亦未提出反证,故本院对此予以采信。原告主张律师代理费用,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邱珊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巢湖市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本金,自2021年3月22日起,按月利率14.5‰的标准计算至2021年8月9日,自2021年8月10日起,按月利率20‰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省巢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安徽省巢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邱珊珊追偿;
四、驳回原告巢湖市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40元,减半收取1287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邱珊珊、安徽省巢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翟华菁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 静
书 记 员 唐鸿俐
附本判决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