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81财保347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7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3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东塘路世纪新都C区。
被申请人:安徽省巢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夏阁镇蟠龙新街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394379550M。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省巢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巢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执行费252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可在诉讼中将申请保全费损失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鲁圣权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贾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