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支行、安徽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财保556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健康中路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853580246C。
负责人:周晖,该支行行长。
被申请人:安徽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夏阁镇蟠龙新街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394379550M。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3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世纪新都C区。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支行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支行出具担保函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贾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