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无为市中盛伟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81财保1637号 申请人:无为市中盛伟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石涧镇团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328055574C。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蟠龙新街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394379550M。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3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东塘路世纪新都C区。 申请人无为市中盛伟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20166.3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执行3620元,由申请人无为市中盛伟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可在诉讼中将申请保全费损失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