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民终47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
法定代表人:程并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在礼,四川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钰,四川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572钢材总部2319-1。
法定代表人:李吉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亚丽,甘肃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闵长义,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赖继平,男,195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康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
法定代表人:李俊峰。
上诉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物资有限公司、闵长义、赖继平、四川康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3民初3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3民初36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87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康军卫
审 判 员 赵晓金
审 判 员 张 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廖 雪
书记员田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