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8民终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7594931L。
法定代表人:李俊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7月1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青海省海西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信用代码:91510100201906490X。
法定代表人:程并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20)青2801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收到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催缴上诉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费,后经本院联系表示不缴费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振华
审 判 员 韩文新
审 判 员 尤晓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余晓花
书 记 员 赵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