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191执12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安徽天太太阳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望江西路800号动漫基地C1栋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72107434。
法定代表人:余荣恒,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天太太阳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天太太阳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天太太阳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77376元(其中支付代购款及利润合计497236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9738元,案件受理费33278元,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7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峻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杨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