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5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五美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江背镇江背社区井头湾组。
法定代表人:凌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文辉,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蓉,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天太太阳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00号动漫基地C1栋9层。
法定代表人:余荣恒,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五美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天太太阳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的(2021)湘0121民特56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安徽天太太阳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五美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2年1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安徽天太太阳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1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五美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2022年2月15日两次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民政、不动产、保险、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1月20日,本院依法在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对被执行人安徽天太太阳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1月21日和2022年1月25日,本院依法在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安徽天太太阳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合肥市高新区对被执行人安徽天太太阳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在户籍地的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2年3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安徽天太太阳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3月8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五美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蓉,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五美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蓉,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3月9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为货款449089.84元,及利息(以实际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从从2020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建安
审判员 黄 彪
审判员 何晓璐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