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太太阳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天太太阳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24民初4823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孝胜,庐江县泥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告:安徽天太太阳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00号动漫基地C1栋9层。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路200号置地投资广场19楼。
原告***与被告***、安徽天太太阳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丁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