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1502民初111号
原告:山东某某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某某光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山东某某铁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安徽某某光伏工程有限公司(天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某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154482元及利息;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193227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26日,某某公司与天某某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某某公司向天某某公司供应变电站所用的塔材,重量约40吨,单价8700元/吨,总价款348000元。某某公司按照天某某公司提供的图纸加工完毕后如期交付,但是天某某公司没有足额支付货款。经某某公司核算,天某某公司剩余193227元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某某公司系生产销售电力铁塔、通讯塔、微波塔、电力配件、避雷针等产品的企业,被告天某某公司系风力发电工程、太阳能光伏工程的设计、安装及总承包等业务的企业。2020年5月26日,双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某某公司向天某某公司提供一批3构架及避雷针,总重量计40吨,单价按8700元/吨计算;交货时间为预付款到账后17个工作日,付款方式为预付总货款的30%,提货付至总货款的50%,剩余款项在2020年7月6日之后付至总货款的95%,剩余5%于质保期满三个月后付清;供方收到款后,需提供相应货款13%的专用税票。合同签订后,天某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某某公司支付预付款104400元。某某公司依约为天某某公司加工制造了合同货物并交付完毕,共计重量42.21吨,总计货款为36,7227元。2020年6月11日,天某某公司又向某某公司支付货款69600元。2020年6月23日,某某公司为天某某公司开具了36722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天某某公司在支付上述两笔货款后,剩余货款193227元未再支付,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付,原告遂于2023年9月3日具状起诉。
上述事实有购销合同、转账凭证、增值税发票等于卷佐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天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某某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天某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其违约行为给原告某某公司造成了应收货款的利息损失,现原告某某公司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193227元及利息的请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利息应按2023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
综上所述,原告某某公司的诉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某某光伏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山东某某铁塔有限公司货款193227元,并支付利息(以193227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3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82元,由被告安徽某某光伏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上诉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不上诉的,本判决生效。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最后一日起计算。
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如数履行。逾期未履行的,立案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