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三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502民初1297号
原告:四川省三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原告四川省三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三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三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三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四川省三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付敏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黄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