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504执9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三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泸县。
法定代表人:陈恋波。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三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04民初105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被执行人价值383207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生权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琦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