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103民初12408号
原告:广西松宇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9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66212042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西汉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左市城西大道与纬一路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58860254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西建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西18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4033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被告:广西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子材东大街4号阳光曼哈顿第一栋综合楼1-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MA5KAX3M8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济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宁市东盟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广西松宇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汉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建开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松宇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广西松宇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西松宇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834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4174.5元,由原告广西松宇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34174.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广西松宇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长农微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罗瑞安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