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102民初3581号
申请人:广西建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西18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4033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济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宁市灿灿***,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路东村那安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2MA5LOPKA2A。
经营者:曾凤琼,女,汉族,1978年12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
本院在审理广西建开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宁市灿灿***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西建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宁市灿灿***名下价值327676.65元的财产。申请人广西建开工程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民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建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宁市灿灿***名下价值327676.65元的财产。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查封、冻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