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602民初113号
原告:十九冶成都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建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十九冶成都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建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向原告十九冶成都建设有限公司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原告十九冶成都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指定的银行账户预交受理费4269.28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十九冶成都建设有限公司没有在限期内预交,也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减免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十九冶成都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appoint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覃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