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402民初696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壮族,农民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越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被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济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济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工程有限公司、***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立案受理。案件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6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673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方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