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船山执字第607号
申请人成都丽邦高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遂宁市东门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凯旋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成都丽邦高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遂宁市东门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遂中民终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向银行、房管局等部门查询,均未找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遂中民终第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苟琼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