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丽邦高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丽邦高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执394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丽邦高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房苑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卢晓娟,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本院在执行成都丽邦高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成都丽邦高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川0124民初62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金额66130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2022年2月4日冻结措施到期),划拨并支付申请人11334.17元。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9)川0124民初6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案款。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勇

审判员 崔 健

审判员 张力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任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