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6民初678号
原告:成都丽邦高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房苑北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都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7年3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郫都区。
原告成都丽邦高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丽邦高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成都丽邦高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