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5执9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安徽中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杨公路城西农贸市场,统一社会信用码91340121348758218E(2-8)。
法定代表人:姚尧,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125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中连建设有限公司
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款)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安徽中连建设有限公司在定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定远县马桥河桥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16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广胜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李迟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