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5民初282号
原告:**,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模胜,定远县炉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中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杨公路城西农贸市场,统一社会信用码91340121348758218E(2-8)。
法定代表人:姚尧,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中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中连建设有限公司在定远县马桥河桥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160000元进行保全,原告为此提供担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安徽中连建设有限公司在定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定远县马桥河桥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160000元。
本案申请费1320元,由原告**预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 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沈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