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连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中连建设有限公司、定远县农村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5民初6425号

原告:**,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模胜,定远县炉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中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杨公路城西农贸市场,统一社会代码91340121348758218E。

法定代表人:姚尧,该公司经理。

被告:定远县农村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城东新区交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799803890U(1-1)。

法定代表人:孙邦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明光,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永康路**行政服务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125683648470KH。

法定代表人:许忠传,该中心主任。

原告**诉被告安徽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远县农村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定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荣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