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连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1民初3760号

原告:**,男,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溢武,北京京安(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影,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杨公路城西农贸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348758218E。

法定代表人:姚尧,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安徽中连建设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24元,减半收取计9312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庆权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孔祥宏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