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322民初字2943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被告:安徽中连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李振南诉被告安徽中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中连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23元,减半收取316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祝国强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