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河北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6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1102执恢27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河北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
法定代表人邢金春,董事长。
依据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本案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