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1102执5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河北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
法定代表人:邢金春,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河北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造成本案不能继续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2)衡桃沼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