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1102执恢58-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河北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
法定代表人邢金春,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河北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造成本案暂不能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和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民二终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