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执135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南宁市吉惠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
法定代表人吴春霞。
关于**申请执行南宁市吉惠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南宁市吉惠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南宁市吉惠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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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黄晨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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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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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丘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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