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吉惠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南宁市吉惠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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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3执13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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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南宁市吉惠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
法定代表人吴春霞。
本院在执行**与南宁市吉惠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0103民初94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南宁市吉惠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79355.67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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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黄晨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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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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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丘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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