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壹加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322财保14号
申请人:***,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申请人:***,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申请人:**生,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
被申请人:安徽壹加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科瑞北郡15幢1803室。组织机构代码:MA2MQ9GM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生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壹加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现金账户368085元的资金予以冻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险单号码:12503023900616762558)。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壹加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营业部34×××60账户中的资金368085元。
上述财产在本院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转让、抵押及作其他形式处分。
上述财产中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延长期限,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自动解封。
案件申请费2360元,由申请人***、***、**生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