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322财保14-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邓福生,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
被申请人:安徽壹加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科瑞北郡15幢1803室。组织机构代码:MA2MQ9GM9。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邓福生与被申请人安徽壹加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2019)皖0322财保1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壹加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营业部34×××60账户中的资金368085元。解除保全申请人***、***、邓福生以该案当事人双方已经协商一致达成付款协议为由,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壹加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营业部34×××60账户中的资金368085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2360元,由申请人***、***、邓福生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敬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