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超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古丈县茶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中超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3126民初188号
原告:古丈县茶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忠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小刚,湖南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巧玲,湖南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中超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兵,总经理。
原告古丈县茶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中超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古丈县茶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古丈县茶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古丈县茶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8元,减半收取计719元,由原告古丈县茶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孔涯峰
人民陪审员  向 伟
人民陪审员  王 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粟亚林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