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超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古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湖南中超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3126民初642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兆湘,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小刚,湖南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古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古丈县古阳镇竹溪湾。

法定代表人:彭继明,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涛,男,1978年1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古丈县,系职工。

被申请人:湖南中超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路****308。

法定代表人:唐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伟,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铁满,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兆湘、张峰华、彭卡特与湖南中超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古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古丈县古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2018)湘3126财保20号诉前保全民事保全裁定,查封了王兆湘名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湘(2017)吉首市不动产权第0××1号、第0××2号、第0××3号、第0××4号、第0××5号、第0××6号、第0××7号的房产。王兆湘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在作出(2018)湘3126财保20号诉前保全民事保全裁定后,原告王兆湘、张峰华、彭卡特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但因三原告未按期交齐诉讼费用,本院按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现王兆湘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王兆湘名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湘(2017)吉首市不动产权第0××1号、第0××2号、第0××3号、第0××4号、第0××5号、第0××6号、第0××7号的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向明阳

审 判 员  毛亚琦

人民陪审员  苏 静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向春琳

书记员杨思

附相关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