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超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古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3126执保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泸溪县。

被执行人:古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在地古丈县古阳镇竹溪湾。法定代表人:彭继明。

被执行人:湖南中超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路。法定代表人:唐兵。

被执行人:古丈县古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古丈县古阳镇古丈坪社区。法定代表人:宋冬键,该镇镇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中超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古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古丈县古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对古丈县罗依溪穿岩溶公租房建设项目工程款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冻结或限制被执行人古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古丈县古阳镇人民政府向被执行人湖南中超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古丈县罗依溪穿岩溶公租房建设项目应付、欠付的工程价款12006155.6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出具保函给申请人***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南中超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在被执行人古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享有的古丈县罗依溪穿岩溶公租房建设项目工程款12006155.6元,期限自2021年1月16日起至2022年1月15日止。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擅自支付。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洪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彭南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