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超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中超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3126民初496号 原告:湖南中超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路25号02栋3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土家族,1965年3月23日出生,住吉首市。 被告:***,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泸溪县。 被告:***,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古丈县。 被告:***,男,1982年5月2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古丈县。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999号4楼、8-14楼。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瑞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瑞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中华保险大厦1201、1301、1401、1501室。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中超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中超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中超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53.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南中超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田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