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3126财保20号
申请人:***,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吉首市。
申请人:***,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古丈县。
申请人:***,男,1982年5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古丈县。
被申请人:古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古丈县古阳镇竹溪湾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申请人:湖南中超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路25号02栋308
法定代表人:*兵经理
申请人***、***、***于二0一八年十二月三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称其与被申请人古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湖南中超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向本院起诉前,请求对被申请人古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拨付给被申请人湖南中超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古丈县***穿岩溶公租房项目工程款2100000元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以申请人***以坐落于吉首市峒河办事处雷公井、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湘(2017)吉首市不动产权第xxxx1号、xxxx2号、xxxx3号、xxxx4号、xxxx5号、xxxx6、xxxx7号的房产为该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限制被申请人湖南中超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支取其在古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到期工程款收益人民币2100000元。
二、查封***名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湘(2017)吉首市不动产权第xxxx1号、xxxx2号、xxxx3号、xxxx4号、xxxx5号、xxxx6、xxxx7号的房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缴纳(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