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1008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东鹏海边人经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20)苏0582民初1008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东鹏海边人经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东鹏海边人经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烈
书记员 陈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