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12628号之一
原告:***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街道。
法定代表人:罗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建东,张家港市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华维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杨舍镇东方新天地**B808-B810。
法定代表人:殷晓华。
原告***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维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元,财产保全费340元,合计458元,由原告***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 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陶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