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佳恩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建发有限公司与某某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1048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建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2020)苏0582民初1048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建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山东建发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建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烈
书记员  陈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