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14656号
原告:***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街道。
法定代表人:罗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建东,张家港市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家港市华宁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双塘村**厂房。
法定代表人:秦晓明。
原告***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华宁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樊逸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 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