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10083号之一
原告富佳恩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东鹏海边人经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富佳恩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佳恩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佳恩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70元,均由原告富佳恩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烈
书记员 陈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