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天行非执字第12号
申请执行人天水市气象局。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岷山路64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靳永才,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该局职工。
被执行人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治国,该院职工。
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天水市气象局申请强制执行(天)气罚(2014)1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水市气象局以被申请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处罚决定的相关义务为由,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理由成立,其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五)项,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天水市气象局撤回申请。
审判长徐赟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