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224民特108号
申请人:张某,男,1975年9月12日生,住甘肃省康县。
委托代理人:***,甘肃泰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程某,男,1972年9月20日生,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申请人: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20000438390357P,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马跑泉路54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于二○二一年五月十二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某与申请人程某、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张某与申请人程某、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二○二一年五月十二日经康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自愿于2021年5月22日前赔偿申请人张某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7000元;
二、申请人张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程某、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张某、程某、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于二○二一年五月十二日经康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