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童年之家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童年之家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恒春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403民初6664号
原告:广东童年之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创新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4359812X7。
法定代表人:姜建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亿强,广东博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礼,广东博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恒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平原路南1126号文化办事处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41360X3。
法定代表人:贾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盼涛,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童年之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河南恒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礼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南恒春置业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票据金额51648元,2.判令被告给付利息1104.84元(以5164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15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22年8月11日);3.判令被告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不得转让《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210450601801420210115822602721,票面金额为51648元,出票人为被告,收票人为原告。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1月15日。2022年1月5日,原告向被告申请提示付款,票据状态显示为提示付款待签收。原告无奈,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河南恒春置业有限公司没有进行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河南恒春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于原告提交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属性,属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本案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法律事实如下:
2021年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不得转让《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210450601801420210115822602721,票面金额为51648元,出票人为被告,收票人为原告。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1月15日。承兑信息:1.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2.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2021年1月15日。2022年1月5日,原告向被告申请提示付款,票据状态显示为提示付款待签收。到期后,被告没有向原告付款。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取得被告河南恒春置业有限公司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后,在法定期限前向付款人(出票人)提示付款,付款人未予付款、未应答、亦未拒绝付款,票据到期后,被告仍未付款。对此,应视为被告拒绝兑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方可取得追索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及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河南恒春置业有限公司清偿本法第七十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恒春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童年之家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51648元及利息(利息以51648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童年之家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9元,由被告河南恒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姜 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宋德资
书 记 员  张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