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童年之家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童年之家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淡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8民终26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童年之家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淡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 上诉人广东童年之家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淡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1802民初729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快审程序独任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童年之家实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2022)粤1802民初729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二、指令一审法院以买卖合同纠纷对本案进行审理;三、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具体如下:1.案涉合同实质为买卖合同非承揽合同,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合同为承揽合同系认定事实错误。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上诉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为提供案涉产品,即实质为产品的所有权转移。案涉产品是标准化、系列化的物品,不具有特定性,不符合承揽合同标的物特定性的特点。2.一审法院基于案涉设备的安装附随义务以及设备安装地点认定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范围亦系认定事实错误。二、案涉合同为买卖合同,且合同约定了有效的管辖条款,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合同为承揽合同并以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三、一审法院适用程序不当。本案中,既然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不属于其管辖的案件,理应将本案移送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一审法院未按相关规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法院进行审理,直接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适用程序不当,应予以撤销。 河南淡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无答辩。 一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广东童年之家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裁定理由详见一审裁定书。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周口融园项目1分期示范区景观工程儿童设施合同书》约定,由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供相关游乐设施产品,被上诉人在签订合同后向上诉人支付合同款项20%作为定金,产品生产完毕,货到现场支付合同款项60%,安装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款的20%,根据上述合同约定,本案符合买卖合同的一般属性。且根据上述合同约定,上诉人的主要合同义务系向被上诉人提供的相关游乐设施产品,设备安装为合同附随义务,并不属于不动产纠纷范畴,故一审认定本案诉讼争议的景观工程儿童设施属于不动产纠纷范围,适用专属管辖并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上诉人广东童年之家实业有限公司请求继续审理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裁定认定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1802民初7290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指令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