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童年之家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教育用品有限公司、广东童年之家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73民初686号 原告:上海***教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公路2777号4幢2-3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童年之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创新路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绮婷,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教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童年之家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3014xxxx.x)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教育用品有限公司开庭前向本院申请变更原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其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原告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变更部分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其后,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教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教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文彬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郭绮群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法官 助理  罗 炜 书 记 员  ***